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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可否确权、过户、排除执行?

发布者:赵琳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939人看过

借名买房的实际权利人(借名人)能否确权?

实际权利人(借名人)能否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实际权利人(借名人)持《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本篇4303字,阅读时间 7 min


  一、借名买房能否确权 ?   

不能。房产产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借名人要求确认房产归属于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司法实践采用"债权说"】
深入释义: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有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借名人在此情况下是真实的“ 债权人 ”而非 “ 物权人 ”。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1号)第二十六条  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能否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应区分不同情况①一般性住房:当房产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借名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一般可予支持。②政策性保障住房: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③住房限购因素: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后,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除外。

深入释义:一般性住房:当事人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的约定,只是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产生了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完成物权变动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被借名人因此对借名人负有相应的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借名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一般可予支持。

政策性保障住房:是为了保障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买行为,实际上是对这些政策的架空,故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可非难性。

住房限购因素:借名人于诉讼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该房屋不具备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的情形下,其要求过户登记的请求因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不应得到支持;但当借名人于诉讼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障碍的,可支持借名人主张过户登记的请求。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1号)第二十八条  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在房屋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九条 (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  

A观点认为:可以排除执行 

相关案例:(2019)粤03民终12978号、(2018)粤03民初541号

案例节选本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周新潮借黄澍新名义购买房产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借名人已为购买涉案房产支付了对价,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多年,虽涉案房产至今未登记至周新潮名下,但系黄澍新擅自将涉案房产用于抵押无法办理过户之故,并非周新潮过错。如借名购房的约定正常履行,周新潮可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后请求黄澍新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而获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其对涉案房产的物权享有期待利益。相应的,黄澍新虽代为办理购房手续,但其并未实际负担房款,亦未对涉案房产占有使用,与涉案房产并未产生实际牵连,而张普生在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亦非基于对涉案房产登记在黄澍新名下的权利表象而发生,其仅能对涉案房产主张作为一般责任财产的权利。相较而言,涉案房产与周新潮的利益关联更为紧密,周新潮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优先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张普生所享有的普通借款债权而受到保护。

B观点认为:不可以排除执行。理由:因为实际权利人(借名人)对于房产代持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所预见,债权不应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相关案例:(2018)粤03民终21566—21570号、23399—23402号;(2018)粤03民终2073号;(2018)粤03民终6778号;(2019)粤03民终13245号

实际上,该问题在实践中情形较复杂,导致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结果及裁判指引不统一的情形。201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对于该问题仍然写明两种不同方案。相关规定如下,以供参考: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11 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确认涉案房产权属并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的,如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排除执行。释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保护实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保护目的。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条  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3、江苏省高院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九条   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主张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登记关系,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并确认所有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真正产权人,且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要对借名登记关系成立与否从严审查,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此为由逃避债务、规避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隐名权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方案一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其系被执行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的实际权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房地产,其系被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权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账户,其系被执行账户中资金、证券的实际权利人。
案外人因借名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以依法向被借名者另行主张权利。

方案二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经查证属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其系被执行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的实际权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房地产,其系被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权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账户,其系被执行账户中资金、证券的实际权利人。
案外人利用借名方式隐匿违法犯罪所得、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等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限购政策、资质管理等规定,或者规避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四、写在最后    

综上,针对 “ 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 ” 尚无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式生效以前,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借名人过错程度、执行债权是否唯一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各地区审判实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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