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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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法律指南】(商事合同/劳动问题/刑事红线)

发布者:赵琳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6人看过

               【疫情应对法律指南】(商事合同/劳动问题/刑事红线)


前言:

        你所看到的风景,记忆中的东西,对事物的理解,都取决于你站在何处。

        2020年疫情期间,涌现出大量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涉及民事、刑事等系列问题。本文对疫情期间的商事合同问题、劳动问题、刑事红线问题三方进行汇总,大家可根据需要选择性阅读,把握风险、知悉救济途径、减少经济损失,共度难关。


01商事合同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一般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118条等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


一、租赁问题4个步骤


(1)查阅  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约定。

(2)协商  承租人可主动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的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的申请,或者提出支付条件变更的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3)告知  承租人及时向出租人告知疫情对其经营的影响,例如营业收入、经营支出、损失等;

(4)书面通知  基于不可抗力法定免责条款或者适用公平原则,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进行书面通知,及时提供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具体证据。


二、司法实践:若出租方不同意减免租金,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么?(本文提供非典期间的案例供参考)


1关键词: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法院认为: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2关键词:公平原则、停业期间

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3关键词:停业期间、合理、符合情理

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应付租赁款的数额。双方的争议在于“非典”期间停业是否可以免除租赁费。依据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非典”期间停止营业,在特定的历史事件条件下,被上诉人要求免除此期间的租金是合理的,结合双方在此事件前后均按义务履行,上诉人也未立即追索此期间租赁款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同意减免租赁费用符合情理。【(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4关键词:收入急剧下降、减免租金已经出租方认可

法院认为:2003年5月28日,厦门市政府关于野生动物救护有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对于受“非典”影响,海沧野生动物园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急剧下降,旅游园区内饲养的野生动物因饥饿面临着生存危机引起厦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会议要求海沧管委会免收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从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海沧管委会也派人参加,因此,该会议形成的纪要,海沧管委会应自觉履行。【(2014)厦民初字第275号】


5关键词:宾馆停业、经济损失、情势变更、适当减免

法院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2018)鲁06民终268号】


6关键词:无经营收入、依法免除

法院认为:本案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后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11÷12×10≈91667元。【(2018)晋04民终2272号】


7关键词:经营风险、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2007)吉04民终441号】


8关键词:公平原则、合理分摊

法院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9关键词: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鼎鑫公司主张1999年虚假广告招商补偿100万元、2003年非典期间减免租金81.336万元,2004年至2008年夏季因限电减免租金40万元,及2005年至2008年期间因施工给其造成的停业损失412.05万元,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2011)白民初字第107号】

...


三、其他商事合同问题——建议早发函、早告知

1、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建议其立即向对方发函告知,经各方协商后按不可抗力条款执行或将履约时间予以顺延。

2、因疫情影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建议其立即向对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写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02劳动合同篇

1是否为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隔离观察期满或法定医疗期结束。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4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

(1)被医学隔离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 因在重点疫情地区出差未能及时返岗复工者


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公司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3)因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者


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

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医疗期和病假工资问题——确诊者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

医疗期间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6协商一致灵活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政府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稳岗补贴。


7可否拒绝员工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医疗费用问题——确诊者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非劳动关系的退休返聘、劳务合同等用工问题

对于非劳动关系的退休返聘人员、假期劳务合同人员、承揽工作事务人员、合作单位的员工等,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无需参照劳动政策法规处理。


03刑事红线篇——严禁踩踏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十五、十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十、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二十九)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Best Wishes,愿明天花好月圆

知法懂法,严控风险—Anna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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