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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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离刑事犯罪的0.1 cm—职场最危险的地方

发布者:赵琳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17人看过

你离犯罪可能只有0.1cm


作为创业者,你是否公私账混用?
你是否出现公司个人财产分不清?
作为公司人员,你是否未及时入账公司资金?

你离犯罪可能只有0.1cm—以史为鉴,远离职场犯罪



01

案例1—挪用资金罪



2014年5月小A与好友成立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股东为小A、大B、中C,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

小A担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好景不长,小A于2017年11月在XX市大润发超市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真相还原

一、小A挪用股本金50万元的事实

公司筹备期间,小A与其他股东约定筹集公司股本金100万元;
2014年5月大B、中C将股本金支付到小A的账户;
小A直至2014年10月才将三人股本金共计100万元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挪用公司资金96万元炒股的事实
2015年4月—2016年2月,小A多次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挪用公司公款共计96万元用于炒股;

三、挪用公司资金455785.36元还贷的事实
2015年4月—2016年6月,小A从公司共计挪用89余万元用于偿还房贷;
2015年5月—2016年6月,小A从公司共计挪用36余万元偿还个人贷款;


最终判决

一、小A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责令小A向公司退赔尚未归还的挪用资金款项50余万元。


02

案例2——职务侵占罪


另一家公司的某岗位中层,还叫小A。
2016年小A利用其负责收取货款及运费并上缴企业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虚假入账等手段,将其所掌管的数额巨大的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至案发时仍未归还所占用的款项。

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且小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判决:

一、小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二、责令小A退赔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7余万元;





03

普法运动
































一、“挪用资金罪”追诉与量刑的规定

1、数额在1万元至3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法从重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4

特殊的“资金



Q :  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


A :由于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该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Q :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


A :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05


犯罪对比:挪用资金罪 vs 职务侵占罪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①挪用资金罪:客体是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资金,仅指钱;

②职务侵占罪:客体是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


2.客观表现不同


①挪用资金罪: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②职务侵占罪: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③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④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方面不同 ( 准备归还 or 非法据为己有 )

①挪用资金罪: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准备用后归还;

②职务侵占罪 :目的在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并非暂时使用。


                                                                                                                                         Best Wishes


知法懂法,严控风险—Anna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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