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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法律风险,警惕签署“简陋”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 风险知多少
定义: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
1、保护实际出资人的隐秘性
2、股权转让更加灵活:广泛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创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同时对于搭建了VE架构的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代持模式还能避免员工境外持股的麻烦。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股权众筹投资:为有效避免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众筹平台或其他股东代持;
(2)股权期权激励方案:由某位股东代持期权,如果在行权后被激励者不做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已行权部分的股权依然由原股东代持
(3)办理一些工信部、文化部等审批:公司股东一旦有外资,办理受限。由中方人员代持相应股权,规避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4)其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等
风险:
1、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
代持协议本身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显名股东股转、质押给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第三方不承担责任。隐名股东可以因利益受损向显名股东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
2、代持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利益:
滥用经营管理权、表決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代持股人自身诉讼导致股权被查封、执行:
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而此时显名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
5、股转的税务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外观上,实际出资人受让股权。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
“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
1、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与实际打款一致)
2、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eg:确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
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以证明隐名股东
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无权处分。
3、明确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控制权
(1)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2)必要时,可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得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不要手续。
(3)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留参与公司決策管理的书面文件(章程、议案、通知、決议、委托书等)。
(4)排除显名股东财产权
4、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明确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
5、为避免代持股权由于名义股东债务而被查封、执行:
(1)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
(2)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
(3)要求受托人将股权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隐名股东显名化
双方代持协议的约定无法对抗公司内部公示制度对显名股东股东资格之确认。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要得到公司及其他过半数股东(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
1、争取提前与名义股东签暑股权转让协议,避免日后名义股东不配合。
2、争取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三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支付红利以及在条件成就时,配合完成显名化的工作。
3、争取让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若代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避免日后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显名化。
结尾
1、如果确定接受股权代持,则需要精心设计规划股权代持方案,综合考虑投资益、公司控制权管理、财产处分及隐名股东显名化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2、股权代持是企业IPO过程中比较敏感的话题,有IPO上市准备的公司,洞见建议企业谨慎签暑股权代持的相关协议,需要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建议找相关专业的机构把股权代持的问题合理合法合规地清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