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王XX拽坏被害人王X梅租住的凌海市XX小区XX号楼一单元平房的门,进入室内拔掉监控,将位于西卧室的一条万足金项链和位于室内写字台上的一串木质手串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重约83克,价值人民币3419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串予以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思路
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虽然数额未达2000元,但是存在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之一。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XX为入户盗窃,盗窃的财物有两件:一件是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34196.00元(远超2000元的入罪标准);另一件是木质手串,未鉴定价格,但被害人自述花500元购得。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确定如下办案思路(以无罪辩护为主要方向,以达到无罪或罪轻判决的结果):
1.指控被告人王XX盗窃黄金项链的事实依据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王XX盗窃了黄金项链。
2.作案场所是被害人用于经营的场所,不属于入户盗窃中的“户”,不能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为入户盗窃。
3.被告人王XX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案件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盗窃黄金项链的事实),于20XX年XX月XX日宣判: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