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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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丨盗窃罪以无罪辩护达到罪轻判决的目的,最终判决结果:单处罚金一千元

发布者:刘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781人看过 举报

2021-08-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XXXXXXX分许,被告人王XX拽坏被害人王X梅租住的凌海市XX小区XX号楼一单元平房的门,进入室内拔掉监控,将位于西卧室的一条万足金项链和位于室内写字台上的一串木质手串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重约83克,价值人民币3419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串予以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思路

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虽然数额未达2000元,但是存在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之一。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XX为入户盗窃,盗窃的财物有两件:一件是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34196.00元(远超2000元的入罪标准);另一件是木质手串,未鉴定价格,但被害人自述花500元购得。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确定如下办案思路(以无罪辩护为主要方向,以达到无罪或罪轻判决的结果):

1.指控被告人王XX盗窃黄金项链的事实依据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王XX盗窃了黄金项链。

2.作案场所是被害人用于经营的场所,不属于入户盗窃中的“户”,不能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为入户盗窃。

3.被告人王XX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案件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盗窃黄金项链的事实),于20XXXXXX日宣判: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刘勇,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及合同纠纷等领域。从业以来,始终秉持“诚实守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
1210720********8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