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飞宗|时间:2020年07月06日|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魏XX,于19XX年X月X日伙同他人,持火药枪、刀具窜至邻村,欲对存在矛盾纠纷的邻村村民进行教训,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恶性犯罪事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XX等人畏罪潜逃省外,隐名埋姓了20多年后最终被公案机关抓获归案。
能够成功取得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因素有:(一)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近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不起诉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没有再对社会及周边群众造成危险、危害,村委意见是以家属意见为主,本着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挽救失足人员。(三)侦查机关经查询警务信息平台,没有发现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被害人家属称因案发当时是晚上不知凶手是谁,未到过政法机关或信访部门提出控告;信访局证实没有发现与本案相关被害人提出申诉信访控告记录。(五)被不起诉人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五)过了追诉期限二十年。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为19XX年,行为发生时旧刑法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处于生效实施阶段,而现行刑法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六)本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也没有提出控告,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或延长的事由。综上,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予起诉。
人人学法、知法、守法,凡事依法才能社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