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明涛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女,1983年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涛,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律师、杨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7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账户转账2万元,2018年7月3日原告通过自动柜机向被告提供了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现金存款1.5万元,2018年7月5日被告使用原告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1.4万元,2018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30732元,于2018年8月31日一次性还清,截止到现在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被告反而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技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B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7月3日、7月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1.5万元和1.4万元,合计4.9万元。之后,被告偿还了2万元,欠2.9万元。当时口头约定了月利率为2%。在2018年8月8日,双方结算时,被告计算了部分利息进本金,为30732元,并出具了内容为“借款人:B,性别男,家庭住址广西玉林市。身份证号码:,今向A借到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叁拾贰元(¥30732元)于2018年8月31日一次性还清。立此为据借款人:B2018年8月8日”的《借条》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B欠原告A借款本金30732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B偿还借款30732元给原告A。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为284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