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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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杨明涛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男,1982年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涛,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7年生,汉族,住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A与被告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杨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尾款12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8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1230日起暂计算至2020528日,利息1262元、总计14062元,另计算至付清之日至)。2、判决被告支付因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常承接有工程,原告便从被告承接的工程中承榄一部分刮腻子,铺地砖等粗活为生。2019710日,原、被告之间进行结算后被告B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A收执,欠条内容为:被告B尚欠原告A款人民币14062元,约定于20191229日前还清。同时约定如欠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欠款本金,欠款人同意以未还清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欠款人自愿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交通食宿费等),并且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债权人A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商品房装修期间的人工费用进行了结算,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严重损失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便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B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B经常承接有工程,原告A从被告B处承揽一部分刮腻子、铺地砖等粗活。2019710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B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A收执,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款人B,(身份证号码:)尚欠A(身份证号码)货款人民币12800元整,欠款人承若于20191229日前还清。如欠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欠款本金,欠款人同意以未还清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欠款人自愿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交通食宿费等),欠款人:B2019710。原告在多次追讨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委托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涛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事实上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截止到2019710日被告B欠原告A承揽报酬(欠条中的货款为表述不当)12800元的事实,有被告B出具给原告《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8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欠条》约定:如欠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欠款本金,欠款人同意以未还清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原告主张利息按24%计算,本院依法支持,即利息计算办法:以承揽报酬12800元为基数,从201912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有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3000元增值税发票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B支付承揽报酬12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承揽报酬12800元为基数,从201912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A

二、被告B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元给原告A

上述判决之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被告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明涛律师,广西大学2003级,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及子女抚养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