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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成诈骗“中转站”,律师助力追回15万不当得利

发布者:阚迪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2年底,惠女士遭遇了一起精心设计的网络投资诈骗。在诈骗分子“杨某”的诱导下,她向一个虚假投资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当发现无法提现时,惠女士才惊觉被骗。经警方侦查,收款账户的户主是远在黑龙江的张女士。由于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建议惠女士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阚迪律师迅速梳理案情,明确了以“不当得利”为诉讼策略的核心。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张女士的收款行为与惠女士的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建立直接联系,并证明其收款缺乏合法依据。

阚迪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性地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1. 资金流向证据:调取了惠女士的银行交易明细,清晰显示15万元款项直接转入了张女士的账户。

  2. 刑事关联证据: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和《情况说明》,证明了惠女士被诈骗的事实,并明确指出收款人张女士已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外地法院判处刑罚。

  3. 法律依据: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特别是针对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条款。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辩称自己对款项来源不知情,只是出借了银行卡。对此,阚迪律师有力地指出,张女士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银行密码等全套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意味着她“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账户的资金来路不正,属于恶意得利人,依法负有全部返还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阚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张女士作为恶意得利人,其获得利益直接导致了惠女士的财产损失,且无任何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向惠女士全额返还15万元不当得利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精准的法律定性和严密的证据组织。面对刑民交叉的复杂情况,律师没有局限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而是敏锐地抓住了民事诉讼的突破口。通过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民事案件的有力证据,成功论证了被告“恶意得利人”的身份,从而绕开了其“不知情”的辩解,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这提醒我们,当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时,除了报警,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收款方责任,同样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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