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阚迪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1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代理的原告,也就是生效判决中的申请执行人,其在申请执行的时候遇到对方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法院支持了对方及案外人,裁定中止执行,后来原告找到我,让我代理全过程,判决结果内容为:故对原告关于撤销(2020)黑06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准予对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价值130,000元范围内的饲养育肥猪及种母猪的执行;二、驳回原告于XX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于XX提交(2020)黑06民申9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经过再审法院认定,猪场为王XX单独所有,赊购饲料款与栾XX无关。姚XX、王XX质证称,无异议。栾XX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无异议,王XX单独经营,但并不是有所有权。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后,我总结如果对方不案事实叙述,终将出现纰漏,在庭审中就会有前后矛盾的情况,法院的审理也很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