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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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徐皓
本文观点:
婚姻家庭离婚规则的内容主要就是强调对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予以照顾,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多的一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对经济困难的一方应当进行经济帮助,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关键词:婚姻家事 离婚纠纷 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救济制度
一、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条文的修改:
(1)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
(2)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加)。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本身决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即以均等为一般原则,同时为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女方利益保障,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照顾子女与女方的补充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延续了这一补充原则,并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体现在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多分;或者给予其优先选择的权利,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主要是过错的认定。
2.过错的认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综合判断。具体而言以下行为应当或者可能构成过错:
(1)第1042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
(2)第1079条列举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
(3)其他过错:婚外情、卖淫、嫖娼、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民法典第1092条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1.条文的修改:
(1)删除“离婚时”的时间限定;
(2)增加新的财产转移形式:挥霍(在原有的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基础上)。
2.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1)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存在诉讼时效;
(2)少分与不分的范围限于被转移财产范围之内。
三、最高院66号指导案例雷某、宋某离婚案
雷某名下账户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雷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钱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行为,对雷某可以少分。对于雷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补偿宋某12万元。
确立的裁判要旨:离婚诉讼期间或之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一) 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
1.适用条件:
(1)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2)删除了“夫妻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前提,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3)一方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径行判决。
2.意义: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
3.确定补偿金额的参考因素: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一方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
(二)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
(1)增加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作为给付条件;
(2)删去“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表述;
(3)生活困难,指基本生存权益与实际生活需要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得到保障与满足,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 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1)增加了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扩大适用范围,提升适用效果;
(2)无过错一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双方都有过错,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3)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4)时间要求: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在诉讼中提出请求的,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协议离婚的,没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四)强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干预调整
(1)保护弱者、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对家庭义务付出多的一方补偿、对转移财产一方给予惩罚,是离婚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只有贯彻落实好上述规则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2)回应社会需求,树立优良家风,倡导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五、详细解析
今天我与大家分享的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规则的变化,对家事案件审理的影响,主要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的变化和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的变化两部分内容。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的变化
首先我们分享第一部分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的变化主要是体现在第1087条和第1092条,
第1087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在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很好的解决了我们长期司法实践中,需要照顾无过错方却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主要是体现在可以对无过错一方适当的多分财产,或者是给予她优先选择的权利,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主要是过错的认定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规定了婚姻家庭禁止的4种行为,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毫无疑问这4种行为都构成过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在上述4种行为之外还列举了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都构成可以法定应予判决离婚的情形,那么这种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也构成过错,还有程度严重的婚外情,他构不成重婚和同居,但是给对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应当也构成过错,此外还有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说嫖娼、强奸,也都构成过错。
第1092条规定了,对转移财产一方可以给予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比较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第1092条有两个变化和修改,第一个是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节点,对离婚前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和离婚诉讼中发生的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更广、时间跨度拉长,那么证明的难度和我们审查的难度都相应的加大了,第二个修改增加了“挥霍”这样一种转移财产的新的形式,那么在我们的案件中经常有大额财产去向不明,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他往往说去澳门赌博、去购买奢侈品、去国外游玩等,那么在民法典实施以后,这种行为有可能都会构成转移财产,可以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法院第66号指导案例,确定了对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给予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裁判要旨,这个案例的事实是转移银行存款,事实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案例说明了这一条规定的重要性,这是大家应当引起注意的,在试用1092条的时候也有两个问题要引起注意,第一个是在离婚后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个注意的问题是给予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转移财产的范围。
(二)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的变化
我们现在来到第2部分内容,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的变化,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指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是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就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确立的两大救济制度,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料老人、对对方支持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这个条文的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夫妻的经济利益。比较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1088条有一个重大的修改变化,它删除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这个前提条件,我们婚姻法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所有,在我们的这种传统文化下也不太可能大家生活在一个屋檐下还约定的,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分得那么清楚,所以这个条文之前基本上是被架空的,但是在我的案件中又往往有当事人主张对小孩和老人照顾很多,对家庭做出了很多的牺牲和奉献,她请求多分财产,但是她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原因就在于它不符合这个夫妻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前提条件,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将更好的体现立法的宗旨,保护弱势一方、对家务劳动作出了更大贡献的这一方的合法的权益,这也是与我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的第1043条,树立优良的家风促进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是相统一的。
(三)实践中的问题
第一个是经济补偿的标准,那么有观点认为不适宜用一个具体的公式来计算,比如说用夫妻收入的差距乘以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这样一些具体的公式那是不合适的,应当采用一个综合判断的方法,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双方的收入情况、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这种观点是可行的;第二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提起经济补偿应当有当事人主动提起,由一方法提出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是由法院来主动的去适用,而且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而不应当是单独的提起;第三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注意与财产分割的其他条款相协调,注意整体的公平公正,有观点认为,提起经济补偿诉讼请求的一方,他也参与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有的情况下可能还对她予以了照顾,给她分了更多的家庭财产,那么在额外她还请求经济补偿,会不会导致对她照顾的太多,那么这个应当是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果一方她几十年如一日在家里做出了更多的家务劳动的贡献,支持了对方在外面工作和创业,那么对方在外面工作和创业所积累形成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和工作的机会,他并不完全都能体现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上,而长期在家里付出家务劳动的这一方,他失去的工作机会失去了创造财富的能力,这个时候给予他一些经济补偿也是符合公平公正的。
第二个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1090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外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相比婚姻法第1090条有两个修改和变化,第1个是增加了有负担能力的。这样的一个条件的规定,那么也就是说一方应当有支付能力、有负担能力才应当给予对方经济帮助,第2个修改变化是删除了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经济帮助,这样一种表述,也就是说帮助的方式会更加多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帮助,这也是与我们的社会现实相呼应的,因为我们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财富的形态多元化,住房也不再是我们唯一的主要的一种财产的形式,那适用民法典1090条的时候,应当注意的是在经过共同财产的分配之后,一方仍然有基本生存权益和实际生活需要不能得到保障和满足的情况才适用对她进行经济帮助。我有的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一方已经分得了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的可能还有基本的社会保障,那么它是不符合对她进行经济帮助的条件的。
第三个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个条文与婚姻法46条相比较,它的重大修改变化在于增加了一个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大了这个条文适用的范围,提升了这个条文的适用的效果,具体到事中也有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第一个是如何认定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那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过错的情节、伤害的后果来综合认定;第二个是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无论过错的大小,双方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个是对于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可以请求赔偿,对于物质损害的赔偿的原则是全额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综合认定;第四个要注意的问题是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那么他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如果他是在二审提起的话,二审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他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双方的协议中,他没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这个一年他是除斥期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那么还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由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中,我们不仅要求无过错方因为家庭暴力你受到了这种家庭暴力的伤害的后果,还是要考察他家庭暴力是否是造成离婚的一个原因,家庭暴力是否是造成离婚的过错,这是我们应当要引起注意的。
总结起来,婚姻家庭离婚规则的内容主要就是强调对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予以照顾,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多的一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对经济困难的一方应当进行经济帮助,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说民法典是大海,它博大精深,今天我与大家分享了离婚规则的内容,仅仅是从中撷取了一两朵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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