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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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34185121
律 师:徐皓
关键词: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 制造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
一、制造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认定标准,第一种,被告在侵权产品本身及其外包装、合格证、防伪标签、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企业名称、商标或者其他用以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被告制造了侵权产品;第二种,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的,应综合分析被告的经营范围、宣传资料、经营场所等情况,依据证据规则,推定被告是否属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侵权产品,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并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将通过三个示范案例说明司法审判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重点。
1、主体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身份应当限定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2、时间要件∶在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前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合法取得侵权产品。
3、行为要件∶ 被告主张合法来源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惯常交易习惯。
三、现有设计抗辩的司法认定
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不构成侵权。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分为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公开程度三个方面,同样,也选取了三个示范案例进行说明。
四、案例解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选取8个示范案例,向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 )制造侵权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总结了两种认定标准,
1、第一种是制造侵权的法定认定标准,被告在侵权产品外包装、防伪标签、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了企业名称、商标或其他用于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的,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被告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数据线上还标注了被告注册的商标,法院认为被告向消费者表明其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构成制造侵权。
2、第二种标准,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没有标明制造商的信息,综合分析被告的经营范围、对外宣传经营场所的情况,根据证据规则推定被告是否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例如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名称为蓝牙音箱的外观设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音箱产品的生产,具有制造侵权产品的经营资质,住所地位于工业园内具有制造的条件,其在经营的网店中自称为生产厂家展示了生产车间的图片,法院认为在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认定被告构成制造侵权。
(二) 被告的抗辩意见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意见主要体现为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后两种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较高。也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之一。
1、合法来源抗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侵权产品,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并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司法审判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重点,第一个案件,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名称为飞行陀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主张其他人处购得侵权产品,但当庭确认自行在侵权产品中加入了标有被告企业字号的合格证、防伪标贴,根据刚才向大家介绍的制造侵权法定认定标准,被告应认定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中消费者的主体身份,即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件,只能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第二个案件,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名称为梳妆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主张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于2019年1月和2月的交易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在原告公证取证行为之后形成,不能证明本案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可以归纳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时间要件,必须在原告取证之前以合法购得的侵权产品。第三个案件,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其名称电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提交了淘宝订单,证明其在原告公证取证前,在淘宝上向案外人购买了本案侵权产品,并且交易成功,法院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合法购得侵权产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行为要件,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惯常交易习惯。所谓惯常交易习惯,一般会审查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并已实际履行交易,的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对应关系等等,市场交易中传统的书证,例如合同、订单、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是能够证明惯常交易习惯的重要证据,同时面对网络经济、网络交易繁荣发展的现在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也可以作为用惯常交易习惯的证据。
2、现有设计抗辩
最后我要简要的介绍一下现有设计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 不构成侵权,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包括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公开程度三个方面,同样我也选取了三个示范案例进行说明,第一个案例,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名为洁面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被告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提交了案外人在1688网店中展示的一款产品图片,并附有一份不完整的、送检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的检测报告。原告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案外人网店中该产品的上市时间为2017年,该产品最早的评论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晚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部分检测报告,原告提交了完整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报告中的产品与侵权产品外观存在实质性差别,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侵权产品外观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的是申请日之前。该视频中的产品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法院对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不予支持。这个案件说明,现有设计抗辩的要求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现有设计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第二个案件,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名为书和展示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5月8日,授权日为2017年9月15日,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其与原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存在合作关系,2017年2月,原告通过个人邮件向被告发送了侵权产品的制作图纸,2017年5月5日5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侵权产品并出口到美国,法院认为认为以上仅有特定主体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知晓侵权产品外观。部分主体是侵权产品的制造源头企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侵权产品没有上市销售,没有处于公共领域,并为不特定公众之下知晓、获得的状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该案的裁判现有设计抗辩的公开范围要求是为不特定公众公开,仅对特定群众公开的设计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除本案中提及的个人邮件之外,对于以社交网络平台、QQ空间、微信能显示的图片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应当审查该图片发布是否处于所有人可见的状态,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会显示该图片的公开权限,则应当结合该账号主体的身份、该账号所承载的功能等审查认定其是否为公众所知,最后一个案件,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其名称为点烟器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8日,授权日为2013年6月12日,2012年12月3日优酷视频展示的一款USB点烟器支架为现有设计抗辩,经审理查明,该视频仅展示了点烟器上半部分,未展示下半部分,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展示电器产品的全部视图,未能公开侵权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特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该案裁判现有设计应当公开被诉侵权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有主要影响的全部或主要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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