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可否主张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出卖人依然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本文中的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利率均系按照最高标准主张,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之间的利率标准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前述利率标准进行选择主张,通常会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有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对出卖人主张适用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