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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继承案:“遗产冲抵借款” 约定是否失效,前案借款判决如何影响遗产主张

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5年08月29日|9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信息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胜诉方):A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委托诉讼代理人为C(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一)基础事实脉络

  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D(2017年8月29日死亡)与E(2020年9月10日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婚后育有原告A与被告B两个儿子,且两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关键财产与债权债务关系

  遗产标的:D名下有714,346.41元银行存款,2017年11月9日、2018年2月1日,被告B分两次将该款项转入自己账户,未与原告分割。

  债权债务关联:2017年11月8日,原告A曾向被告借款50万元。原告主张,D去世后双方约定“以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冲抵该笔借款,不再分割遗产”,但2022年9月被告却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归还50万元借款,且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请——此时原告既需偿还借款,又未获得遗产分割,权益受损,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额外主张

  被告B提出三项抗辩理由:一是案涉714,346.41元存款系D与E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E的份额已生前赠与被告;二是被告长期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辞职照顾,应多分遗产;三是原告领取了E名下上海市XX区XX弄XX号房屋的180万元动迁利益,该款项应作为遗产一并分割。

  三、原告维权策略与证据支撑

  (一)核心维权逻辑

  原告代理律师紧扣“法定继承规则”与“前案借款判决的既判力”,明确两个关键主张:

  既然被告已通过另案诉讼(2022)沪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要求原告全额归还50万元借款,意味着“遗产冲抵借款”的约定已被被告实际否定,原告有权重新主张遗产分割;

  案涉714,346.41元存款作为无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均等分割,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关键证据提交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基础:

  亲属关系与死亡证明:户籍资料证实原告与被告的继承人身份,及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明确法定继承的主体与开始时间;

  银行账户明细表:证明被告擅自将D名下714,346.41元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存在实际控制遗产的行为;

  前案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XX号判决书确认被告已通过诉讼主张50万元借款债权,推翻了“遗产冲抵借款”的口头约定,原告无需再以遗产份额抵扣债务;

  原告庭审陈述:清晰说明借款与遗产约定的前后经过,结合证据印证被告的“双重获利”意图(既获借款清偿,又独占遗产)。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核心认定

  遗产性质与分割规则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D、E均未立遗嘱,案涉714,346.41元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利。

  被告抗辩理由的否定

  关于“E份额生前赠与被告”:被告未提交赠与合同、转账记录或其他书面证据,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照顾较多应多分”:被告未提供辞职证明、护理记录、医疗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180万元动迁利益分割”:该款项涉及案外人(征收款分配协议中的案外人刘裕安),需先通过另案确认是否属于E的遗产范围,本案不作处理,避免遗漏案外人权益。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均等分割原则),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357,173.21元(714,346.41元的二分之一);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3.26元,减半收取3,34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B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五、案例成功要点与启示

  紧扣“既判力”阻断被告双重获利

  原告方精准利用前案借款判决的既判力,指出被告“既主张借款债权,又独占遗产”的矛盾行为,使法院明确“遗产冲抵约定已失效”,为原告主张遗产分割扫清核心障碍。

  证据优先,反驳抗辩无死角

  针对被告提出的“赠与”“多分”“动迁利益”三项抗辩,原告通过“无证据则不认可”的逻辑,结合法定继承的举证责任分配,让被告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撑而被法院驳回。

  明确遗产分割与案外人权益边界

  法院对“180万元动迁利益”的处理,体现了“不遗漏案外人权益”的裁判原则,原告方未强行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该争议,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核心诉求的实现,维权策略更具合理性。

  本案中,原告通过清晰的事实梳理、完整的证据提交及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法定继承中的均等分割权利,为同类“遗产分割与债权债务交叉”的继承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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