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
原告:马X1
原告:马X2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原告黄X、马X、马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马X1、马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马X1、马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三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2、判令被告向某1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马某(已于2020年11月7日逝世)的合法继承人。马某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马某借款50,000元,马某于2020年9月26日与被告共同前往工商银行上海中兴支行柜台转账,将50,000元借款实时转入被告工商银行账户。因马某生前生病治疗已花光家中所有积蓄,故原告黄x向被告提出需其归还该笔50,000元借款,被告亦向原告表示,其房屋已经动迁,很快就能拿到动迁款,并承诺在2021年3月向某1位原告归还该笔借款。但自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至今,三位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归还借款事宜,被告不仅不愿归还该笔借款,还拒绝与原告沟通,故涉诉。
被告王X辩称,收到马某转账50,000元,但不是借款,系给马某买酒买菜做饭的钱,故不同意三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X系马某的配偶,原告马X1、马X2系马某的女儿。马某于2020年11月7日逝世。三原告系马某的继承人。
2020年9月26日,马某通过银行转给被告50,000元。
审理中,三原告提供黄X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已证明借贷事实及催讨情况。在2020年11月10日的录音中,黄X问被告:“……马某生前是借了你一笔钞票,五万块钱,对吗?”被告回答:“对的,对的”并在通话中表示:“你放心好了,我钞票会给你的,我动迁好以后就给你”、“3月份前面肯定给你了。”对此,被告表示录音系其与黄X的通话,但对通话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向马某借款50,000元。因马某已逝世,该笔借款被告应某还给马某的继承人,且被告在通话录音中也承诺于2021年3月份之前归还,故三原告诉请主张的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某,并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马X1、马X2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X、马X1、马X2借款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