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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威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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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郭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518人看过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终止。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三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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