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差额,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因用人单位正常会每月发一次工资,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剩余的一倍,即二倍工资差额。
虽然名为“工资”,但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审理实践通说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未履行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参考法条:
1)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