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共同认可,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经营?
这里的共同认可包括事后追认,比如一方单独对外举债,另一方事后知晓,但表示愿意一起偿还。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一方对外的行为产生的权利由夫妻共同分享,义务自然也由夫妻共同承担。
而用于共同经营,常见的情形主要是“夫妻店”形式,如夫妻设立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夫妻均为股东的公司。或者夫或妻一方虽未显名在公司人员中,但其有经手业务,或用其个人名下银行卡进行业务收支,这样也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