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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买方花式“耍赖”不承认款项?最终为客户全部追回

2022年09月16日 | 发布者:郭威 | 点击:3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采购合同中,买方花式“耍赖”不承认款项?最终为客户全部追回一、案情简介及分析(一)案情简介委托人原告某量建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约定由被告盈某望公司向原告购买五金建材。实际履行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采购合同中,买方花式“耍赖”不承认款项?最终为客户全部追回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原告某量建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约定由被告盈某望公司向原告购买五金建材。实际履行过程中,在原告合量公司送货后,由被告代理人张某本人前往原告合量公司处对账确认数量和价款,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最初双方还能够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盈某望公司对原告合量公司在2021年 5月31日起至2022年 1 月 7 日止所提供的价值 175357.93 元的五金材料,却仅于2021 年月 10 日 19 日支付了 15000 元和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支付了 16000 元,余下货款 144357.93 元再未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起 30 日内付清上月货款,逾期付款违约方需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原告合量公司多次向被告盈某望公司催促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盈舜望公司一直拒不支付。遂有此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一、截至目前被告公司已向原告合量公司支付 了 143639.97 元 , 与原告所主张的货款总额175357.93 元仅相差 31717.96 元。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货款按月支付至总价的 85%,项目竣工验收后的 30 日内支付至总价的 95%,另 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7 天内结清。现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故被告应支付至总价的85%的款项为 149054.75 元,如上所述,该款项被告已基本付清,余下款项支付条件未成立,暂不能支付。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原告公司提交的所有涉及数量、价款等经济类单据,除被告材料项目部材料员签字外,同时还须需加盖其公司公章或协议专用章方可生效,其公司不认可任何形式仅个人签字的单据。从原告某量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均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三、原告合量公司提交的所有单据客户名称均为第三人张某,其是清楚张某并非被告盈舜望公司的人员,亦清楚其实际交易对象并非被告公司,故其并未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进行货物交接,其反而是违约在先。综上,被告并没有违约,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说法。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
1、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已经支付货款的送货单等原始凭证几乎都给了被告。
2、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数额与剩余未付款项数额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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