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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可获赔偿

2020年11月06日 | 发布者:郭威 | 点击:6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市越秀区XX (2020)粤0104民初9483号一、案情简介及分析(一)案情简介广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李X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X签订载明为协商解除的离职证明,否则不支付剩余工资。此时,...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越秀区XX (2020)粤0104民初9483号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广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李X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X签订载明为协商解除的离职证明,否则不支付剩余工资。此时,李X找到本律师介入,指导其在该离职证明上签字并注明解除原因。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460.6元。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1、当事人在签收离职证明时,未严格按律师指导的注明离职原因,仅是注明“不认可单方提出的原因”;2、当事人未能提供被告财产线索,以致未作财产保全,无法促使对方尽快解决本案,存在对方拖延的可能。

二、案件处理及结果
首先,介入案件后,多次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包括录音等。其次,庭审过程中,充分对案件前后因果进行论述,并抓住对方庭审时前后陈述的矛盾之处,使得对方的证据不被采纳。最后,结合庭审情况,通过提交详尽的代理词,以及积极的跟法官沟通,达到巩固庭审效果的目的,进而说服法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最终,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法院均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460.6元。但因为被告采用拖延战术,考虑到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最终以65000元调解结案。

三、结语
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公司意欲炒人、单方解雇时,有相当部分的用人单位是会调岗、调整工作地点之名,迫使员工自行辞职,或者以工资报酬支付相要挟,员工作为被管理者,在此种情形下,极易作出错误的陈述和决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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