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献池律师
郭献池律师
福建-泉州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郭献池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7次举报


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可见,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且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还要承担不利后果,因为许多资料在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者很难拿到,此种规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郭献池律师现任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已从事民事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并且取得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颁发的高级企业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5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