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献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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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劳动关系可以鉴定伤残吗

作者:郭献池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的,确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经认定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果在工伤造成伤残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属于伤残鉴定。


郭献池律师现任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已从事民事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并且取得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颁发的高级企业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5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