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献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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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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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律师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发布者:郭献池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9日 1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在4年内给郑某总共借了4万元钱,帮助郑某资金周转,但是郑某在借钱之后并没有还钱,黄某因此委托了郭献池律师,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款和维护个人利益。接受委托后,郭献池律师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和事情真相,最终法律判决郑某十日之类还清欠款及利息,否则利息翻倍,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权。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类容: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0年1月8日、2010年4月6日及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和10000元,合计借款40000元。被告借款后未能还款。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条3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10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0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及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3份借条,系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
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0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40000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各出具借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以上借款均未约定月利率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未能还款。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1月17日起诉催告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黄某预交的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献池律师现任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已从事民事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并且取得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颁发的高级企业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5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