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意味着责任与爱,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两散时,那些即将离婚又想多一些财产分割利益的夫妻,经常好合无法好散。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时,会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有公司的股权,就会涉及到分割的问题。现在公司遍地开花,婚前就拥有公司股权的还真不在少数。那么,婚前股权婚后转让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雷某男,注册资金800万元,股东有雷某男等四人,其中,雷某男持股81%、其他三股东共持股19%。2012年11月13日,雷某男等四股东与蓝某、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11月14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股权折价6560万元,蓝某、张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共向雷某男及其指定账户汇款3011万元,2013年1月16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雷某男与谭某女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谭某女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雷某男将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谭某女50%。
解析:雷某男于2009年11月11日成为A公司股东,于2011年11月8日与谭某女登记结婚,雷某男在与谭某女登记结婚前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属雷某男婚前个人财产。在雷某男与谭某女婚姻存续期间,雷某男转让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款,是由雷某男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该财产的形式虽发生了变化,但不导致该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变化。即使雷某男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增值(溢价),但属于自然增值(溢价),该增值部分仍属于雷某男的个人财产。因此,谭某女无权要求雷某男支付股权转让的溢价,故,法院最终判决谭某女败诉。
曾经恩爱的两人撕破脸皮走上法庭是人生之痛。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通过拆迁安置、创业投资等,婚前已拥有房产、股权等可观资产的男女方不在少数,有必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预先安排,最好能咨询请教下婚姻家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以免因财产纠纷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在婚姻保卫战中人财两失。因此修谨的律师伙伴们建议:
1、坚持掌握个人财产的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失去了对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属于自己的财产被转移、变卖、隐藏等,则悔之晚矣。
2、保留好婚前财产形式转换的证据。如婚前存款在婚后购房了,建议通过自己的婚前财产账户直接转账给开发商,明确婚前财产证明。如个人婚前房产出售,建议在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方,将购房款转入自己名下的某个银行账户。诸如此类,以使这些婚前财产转换记录反映在银行明细上。
3、学习利用婚前财产做投资。如投资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可以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亦可以使婚前财产保值。但投资方式的缴费形式等,如涉及婚后还贷、保险受益人,也会影响婚后财产的归属划分。
总之,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在婚姻中付出感情、担负责任的同时,也要理性对待,学会平衡爱情和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