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永城市周英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1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杰,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黄某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合 同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约定,“如验收优良每平米奖人民币2元, 达不到“优良”每平米罚人民币5元”,因刘某施工的内外粉刷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2020年7月份整体验收时涉案工程被评为合格。生效判决未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判决,致刘某应承担的41813.4平方米×5元=209067元的罚款未能抵扣工程款错误。二、黄某为维修支出的246765元劳动报酬为直接损失,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刘某出具的班组工程量结算单是完工时的结算并非验收后的竣工结算,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结算单扣减的事项是刘某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事项没有施工的部分进行的扣减,而不是对后期的维修费用进行的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刘某提交意见称,一、7#评选结构工程的时间是2016年、 2017,黄某分包给刘某施工的时间为2018年5月,在施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并没有申报优质工程评选,所以不存在整体工程优质与否的问题。即便是XX集团公司申请了优质工程的评选,因评选的工程是所有施工工序,刘某施工的仅是粉刷部分,黄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刘某施工的原因导致,所以不存在罚款的问题;二、刘某提交了黄某签字予以认可的《班组工程量清单》,可以证明其欠刘某工程款250304元。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生效判决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刘某罚 款 209067 元抵扣工程款的问题。首先,2018年5月6日,黄术 刚与刘某签订的《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其中关于 “优良”“合格”的奖惩约定亦无效;其次,因工程是否被评为 优良系基于整个工程的系统性评价,刘某承包的仅是粉刷工程 部分,且双方合同约定刘某为清包工,涉案粉刷工程的水电、 原材料、施工电梯、搅拌机均系黄某提供,黄某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系刘某原因导致工程没有达到优良标准。故黄某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刘某罚款209067元并抵扣工程款不能成立。
关于黄某主张为维修支出的246765元费用应予以扣减的问题。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14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9日,经双方结算,黄某应付工程余款为250304元。该结算单应予以采信,在黄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施工行为 与维修费用支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扣减维修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