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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7项重大调整

发布者:王海波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8895人看过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7项重大调整内容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选任人选扩大化。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按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细致化。新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规则明细化。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法律后果明细化。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记裁事项概括化。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示、变更有新调整。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职责有新增。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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