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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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歌厅放火致两死数伤案二审改判为死缓

发布者:吴之成 时间:2021年05月08日 15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之成律师按:赵某歌厅放火致两死数伤一审被判处死刑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还是改判了。探究改判的原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事实本身,与向善的人性。

本网讯,2016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刑终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赵某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赵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上诉人赵某限制减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改判,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相对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讲,更加全面客观,更能体现赵某人性向善的一面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邵东县夜上海歌厅唱歜,结账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被歌厅的人员打伤。赵某报案至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轻伤二级,赵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进行处理未果。2015年4月18日20时38分,赵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砍柴刀、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冲进邵东县夜上海歌厅,对歌厅吧台进行冲撞,持砍柴刀对摩托车油箱进行砍击,将汽油放出,并对歌厅内部设施进行打砸,尔后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导致该歌厅起火,致该歌厅服务员童冬连、许金萍死亡及多人受伤。同年4月19日许,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注:省略号内容与一审认定一致,以下同)2015年4月18日……20时38分,赵某骑摩托车携带砍柴刀、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冲进邵东县夜上海歌厅,对歌厅吧台撞击了几下,接着持砍柴刀连续砍击摩托车油箱数下,致油箱破损,汽油泄漏,又持砍柴刀对歌厅的电话、茶几、沙发、玻璃门等物品进行砍击,并大喊要歌厅老板出来见面。随后,赵某敲开了歌厅几个包厢的门。赵某回到大厅,发现有几个人持工具从后门进来,便用打火机将地下的汽油点燃,赵某逃离现场,歌厅迅速燃起大火,导致该歌厅服务员童冬连、许金萍死亡及容芳清、张卫星、简荣华、刘秀仙、张中彬受伤……

相比邵阳中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在认定了赵某“砸坏摩托车油箱”、“打砸完歌厅内设施”后,增加了“大喊要歌厅老板出来见面”、“敲开了歌厅几个包厢的门”、“发现有几个人持工具从后门进来,便用打火机将地下的汽油点燃”等情节,而这些情节,特别是赵某从20:38骑摩托车进入歌厅大厅,至20:46分点燃汽油这8分钟的时间间隔,直接关乎赵某主观恶性是否严重的问题,但一审法院对此却完全没有提及,这也难怪一审要判赵某死刑了。

其二、赵某人性向善,善有善报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整个案件的演变过程,充分说明了赵某并不是十恶不赦之徒。也正因为如此,两名死者的亲属才会对赵某出具谅解书,对赵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所有这一切,均是赵某人性向善,善有善报的结果。

撰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8月10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行善积德,绝境逢生。

赵某涉嫌放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赵某求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赵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赵某涉嫌放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赵某、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庭审后,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判决认定赵某主观恶性深是错误的。从本案的发展演变过程来看,赵某并不是十恶不赦之人。

本案缘起于2015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夜上海歌厅唱歌时,因所带现金不足而引发的纠纷。

当晚,被告人赵某带了2500多元现金与他的四五个朋友一起去唱歌,按照他以前在这唱歌五六个人只需要消费1000多元的惯例,他这次去,可谓带足了现金。这说明他并不是一个强拿硬要、“吃霸王餐”的人。

当赵某得知歌厅消费需要3850元,远超其预期和随身所带的现金时,他并没有火冒三丈与歌厅争吵,而是就费用支付问题与歌厅老板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协议。这说明赵某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头脑比较理智。

然而,事态的发展超出了赵某的预期。当赵某遭到歌厅其他人员殴打,造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时,赵某立马打了110报警。这说明赵某心中有政府,意图通过警方介入这一合法途径来处理此事。

当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将赵某带到派出所后,不仅没有立案处理,反而把赵某打了一顿时,赵某的心虽然拔凉拔凉的,但他没有丧失理智,仍然寄希望于上级部门出面来处理此事,为此,他向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以及邵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上访反映诉求。这说明赵某仍然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他希冀通过合法途径来处理此事的心没死。

当赵某因为支付不起巨额的医疗费用,在家度日如年地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一直没有等到时,他也没有绝望,而是叫了一个朋友前往夜上海歌厅,意欲与歌厅协商处理此事。这说明他一直在想着通过和平的途径来解决此事。

当赵某与他的朋友到了夜上海歌厅,迎接他的不是老板,而是十几个穷凶极恶的打手时,被打怕了的赵某,仍然没有鱼死网破、破罐子破摔的决心,而是忍着巨大的屈辱,含泪而归。这说明赵某并不是一个轻易会走极端的人。

当赵某穷尽了一切非暴力手段也没有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时,2015年4月18日20时38分,他将摩托车开进了夜上海歌厅,连撞歌厅吧台三下,随后下车手持柴刀将油箱砸坏。他向法庭供述,他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他的最主要目的,还是迫使歌厅老板现身,与他协商赔偿的事;另一方面,他被歌厅打手打怕了,他把油箱砸坏,也是为了震慑歌厅,不要再对他下狠手。这说明赵某直到此时,仍然保持高度理智,并不是穷凶极恶之徒。

赵某把油箱砸坏之后,他并没有恶向胆边生,一把火烧了歌厅,而是在歌厅里面抽了一支烟,喝了一瓶啤酒,之后自20时44分至46分,他又一个个去敲开包厢门,叫里面的人离场。这说明赵某并不想伤及无辜,也说明他没有向法庭讲假话,他当时的真实想法确如他所说。

2015年4月18日20时46分34秒,在经历了长达8分钟的等待后,当赵某看到有三个人手持木棒从吧台后面朝他走来时,绝望的赵某,点燃了那一把熊熊大火……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赵某是一个良知未泯、讲理讲法的人。虽然他将摩托车开进歌厅吧台撞击和砸坏油箱的行为,有鲁莽冲动之嫌,但这也是他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之后,仍然维护不了自己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虽然他去敲了包厢的门叫人离场,仍然发生2死数伤的惨剧,但至少,我们看到的并不是一个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赵某;虽然,在过了8分钟后,他点燃了歌厅的这一把火,但这8分钟,已足以说明被告人赵某的本意,并不是特意来纵火!这一切的一切,均说明赵某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二、被告人赵某既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有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赵某在2015年4月18日20时46分点燃了歌厅那一把火之后,在第二天上午12钟之时,即在家中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此时距离案发还没有超过24小时。赵某被送进警局之后,又及时交待了所做之事。后面赵某在警方数次提审他时,他对所犯之事,一直供认不讳。这说明他投案积极主动,供述又及时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积极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赵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被歌厅保安打成轻伤之后,他及时向警方报警,要求追究唐某平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红土岭派出所不予立案之后,他又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上级部门敦促红土岭派出所及时立案查处。当这一直没有回音,他在向警方自首的当天,再一次向警方揭发唐某平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平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东县人民法院现已对唐某平等人做出了有罪判决。这一系列事实充分说明,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立功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赵某自始至终都在检举揭发唐某平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完全符合刑法第68条设立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其最终目的均是为了彻底揭发、惩治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立功。

2016年元月15日,夜上海歌厅及其股东谢某军、谢某礼、唐某平、李某平、唐某鹏等人一致向法庭出具谅解书,2016年6月8日、6月14日,被害人童某连的老公刘平政、许某萍的父母许某忠、肖某花及其弟弟许某杰,又分别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三、本辩护人恳请法庭看在赵某良知未泯,又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份上,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依法改判,给被告人赵某一个活命、重新做人的机会

总体上讲,被告人赵某为人仗义,并非十恶不赦之徒,而今,酿成如此惨剧,也非他本人刻意追求的结果。基于本案系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发展的产物,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有自首、立功、取得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精神,依法改判,给被告人赵某一个活命、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6月22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清算历史,是为了传承和修正规则。

咨询电话:15084787048。吴之成律师,中国刑案辩护专家。专办刑案。执业十八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张某鸿涉嫌故意杀人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