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因旧病恶化去世,是否可以向肇事者一方再次索赔?
原 告:赵某家属共四人
被 告:陈某、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法院
2009年11月,陈某驾驶机动车撞倒行人赵某,陈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将肇事者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于2010年4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000余元。2011年4月赵某死于“陈旧性脑梗塞,双硬膜下积液”,伤者的亲属认为伤者死亡与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有一定关系,于是作为原告起诉赵某将肇事者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索要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我方代理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致以沉痛的惋惜之余,根据受害者赵某生前的体检证明等证据将其死亡的原因一步步剖析——交通事故只是对受害人的既往病史起了助推作用,且两被告已经在之前的诉讼中进行了相应赔偿。
最终法院组织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交通肇事者陈某自愿赔偿原告6000元,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