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早上在家接到了一个咨询电话,电话是一个男的打的,声音很着急,他说他妻子和别的男人同居了,他很生气,他想告他妻子和同居那个男的重婚罪,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到底是不是构成重婚罪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提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那么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 同居者中至少一方是有配偶的,另一方是否有配偶不影响同居关系成立,即另一方可以是婚外单身异性,也可以是有配偶的异性;
(2) 同居期间不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不会引起邻居或周围人误解;
(3) 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那么法律上对“重婚”又是如何认定的呢?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这个含义,我们可以看到重婚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有两个结婚证,两个形式合法的婚姻此种重婚又称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重婚又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本人虽无配偶,系单身,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重婚行为。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重婚行为无论是法律重婚还是事实重婚对外都是以夫妻名义相称。
通过电话中这个男的描述,他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他妻子是以夫妻名义和别人同居,所以,他妻子的同居行为目前只能暂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重婚”。我给他分析了这个情况以后,他还是不太能接受,难道他妻子的行为就不受法律的惩罚了吗?
当然不是,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既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此,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权利救济,并可要求追究有过错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 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事实能够确定的,可直接判决离婚。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2) 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构成重婚要件的,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向法院自诉提起控告过错配偶方构成重婚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