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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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能算工伤吗?

发布者:王自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案例:王某在一个电子加工厂上班,有一天,王某因为工作的原因和同事石某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石某气愤地推倒了王某,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脚脚腕骨折。王某出院后,请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拒绝了王某的申请,理由是王某受的伤和工作职责没有关系。对此,王某感到十分困惑,自己所受的伤害发生在

工作单位,为什么就不能算工伤呢?

律师答疑:不是所有在工作单位受的伤害都算工伤,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具体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所以,并不是所有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工伤。像这个案例中在工作单位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就不属于工伤范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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