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瀛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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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私募基金销售牌照的概念?

发布者:朱瀛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3日|分类:金融证券 |542人看过


私募市场巨大,客户购买私募产品后,因私募产品亏损,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会经常问起一个问题:向我们销售私募基金的公司,是否有相应资质。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通过查询相关规定,得到了以下内容: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提出了要求:一种为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即通过备案后的私募管理人直接在非公开的场合募集;一种为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且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也就是说,销售私募产品需要有基金销售牌照。

关于有人询问为何没有私募基金销售牌照的概念,因为原牌照名称为“基金销售销售业务资格”,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该牌照针对对象为公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一直未予明确。

 

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12.16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4.15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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