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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讨来『虚假诉讼』?

作者:许朦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今天周末,写写。无需关联相关案件,仅以网络素材整理相关主体间关系,不具客观性,仅以此引出有关『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问题,用以分享。

公诉机关指控:“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多次提起诉讼,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引自网络素材)

关于案例中焦点问题:是知不知情的问题?还是“B【承】”与“C【包】(转)”以及其他各主体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的问题?如果的确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所谓的“事实”还属于“捏造”的吗?是不是就应该属于法律关系的错误?如果是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是不是就以实际查明的关系,变更为相应的案由?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虚假诉讼的区别?

刑事法律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原则上限于“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且仅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罚打击范围,其外延小于民事法律上的虚假诉讼。

对于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需要注意:根据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原则上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虚假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同时,还应考虑部分民事主体通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实现其实体权利等情形。

三、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捏造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属于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所谓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打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包括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个方面。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是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无中生有、凭空伪造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假象。

虚构民事纠纷,是双方本来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意虚构因为捏造出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事实。

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属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坚持实质性的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行为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不能一概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四、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虚假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起诉和申请立案执行等行为。

因此,不能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不超出一审之诉和上诉请求的范围。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一审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实提出上诉的,其上诉诉求不超出一审之诉的范围,不符合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特征,故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一般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五、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确定了定罪标准和法定刑升格标准。《刑法》对某一罪名同时规定多个定罪条件的情况下,各定罪条件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应大致相当,否则,就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标准适当提高,将刑事处罚关口适当延后。在实践中,不能认为只要获得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就达到了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进而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先写这么多,再更新吧~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工程师。热忠于公益事业,《CCTV等着我》、《宝贝回家》志愿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