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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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侯XX、刘XX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赵利强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索引】:

2019)湘06刑初39号

关键词】:

故意伤害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主要案情】:

2018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XX和被告人侯XX、赵X(案外人)等人在岳阳县荣XX喝茶。17时许,王XX应被告人刘XX之邀到岳阳县荣家湾明德小学附近吃晚饭,并喝了约250ML白酒。饭后,刘XX回龙都宾XX休息,王XX则返回锦绣阳光茶楼。此时,侯XX、赵X、陈X等人正在喝酒吃饭。期间,赵X提议去唱歌并预订了位于荣家湾东方XX的金莎三店KTV8178包厢。王XX遂打电话邀女朋友胡X来唱歌。晚上7时许,王XX侯XX、赵X等人到达了包厢。当晚,程X(另案处理)、杨X(殁年42岁)和朋友在5555包厢唱歌,孙X1(被害人)等人在8118包厢唱歌。晚上8时许,刘XX与朋友任爱兵也来到8178包厢。晚8点半左右,赵X因在大厅点酒时碰到了朋友就到孙X1所在的8118包厢敬酒,并见到了在此敬酒的程X。晚8点34分,程X第一次到8178包厢敬酒,看见同学胡X后,就搂着胡的肩膀说话。王XX见状很生气,并在程走后责怪胡X。程X得知王XX生气后分别在20:43、21:09、21:12、21:17、21:34前往8178包厢挑衅,其中一次将他人敬的酒洒在地上,侯XX等人见状非常生气,说程X“哈里哈气”,程X这五次均被他人劝走了。21:40,程X又来到8178包厢,要胡X出来,王XX侯XX遂站起来与程X相互讲狠挑衅。赵X、陈X等人将程X劝出包厢。此时,已离开了的刘XX又返回包厢打招呼,刘看见程X在门口,大声要程让开,程X就骂骂咧咧。刘XX遂与程X相互讲狠挑衅。程X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喊人打架。陈X上去拦住了程X,并劝程X离开。程X此时看到了从5555包厢出来的杨X,就和杨X到8178包厢门口与刘XX互殴。21点45分21秒,王XX等人在听到有人喊他们包厢的人在打架后,王XX遂手持啤酒瓶与侯XX冲出包厢。王XX先拿啤酒瓶朝程X的后脑勺猛砸一下,致酒瓶破裂,然后拿破裂的酒瓶猛刺杨X的脖子,接着对劝架的孙X1面部猛刺。侯XX冲出包厢后即与程X互殴,随即双方被赵X等人拉开。刘XX王XX侯XX先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时,王XX把破碎的啤酒瓶颈丢到9999包厢附近的垃圾桶内。杨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X因被他人以不规则锐器刺击面颈部导致颈部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孙X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程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33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三、被告人侯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XX刘XX侯XX因对方的挑衅参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XX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XX侯XX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均系持戒斗殴。公诉机关指控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王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XX侯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王XX侯XX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亦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王XX劝吿其他被告人自首,构成立功;本案系因对方挑衅,对方有过错的意见。经查,侯XX刘XX投案自首系经其他证人所劝;本案系聚众斗殴,双方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侯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刘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侯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侯XX可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一、被告人王XX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依法认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在犯罪行为之后,心生悔意,但其并不知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伤亡,被告人王XX在第二日清醒后,知道了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遂让其弟王XX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到案经过属于自首,法庭应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方多次恶意挑衅,率先动手打人,具有重大过错。

程XX在当晚第一次到被告人王XX所在包厢敬酒时,看见同学胡XX(即王XX女友)便搂住其肩膀说话,在得知王XX生气后又五次过来挑衅,其中一次将他人敬酒洒在地上,但这五次均被他人劝走,后程XX又来到被告人王XX所在包厢,指着王XX女友胡XX大喊,虽然此次双方由言语冲突,但王XX等人依然保持克制,并未和其发生肢体接触,程XX又被人劝走。程XX在离开被告人王XX所在包厢后意图找人共同去王XX所在的包厢生事,后遇见了杨XX,便同其来到被告人王XX所在的包厢门口,遇到了将要离开的刘XX,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告人王XX等人闻讯后才到达现场,与对方互殴。事情起因就是源于程XX酒后闹事,多次寻衅,且主动动手殴打刘XX所致,被告人王XX对程XX多次挑衅已尽力克制,并未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在同行人刘XX被殴打后才迫不得已上前与对方互殴。对方多次恶意挑衅,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王XX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XX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XX在受到程XX多次挑衅后,极力克制自己,并未和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其较为理智。在同行人被殴打后,由于酒精的作用,才拿起酒瓶冲上前去,其意图主要是为了对方不继续殴打同行人刘XX,并无伤害他人的积极性,主观恶性较小,

赵利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重大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和其他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6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