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鏸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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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合同责任由谁来承担?

作者:张鏸元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4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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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立公司,发起人需要做很多前期筹备工作,比如租赁办公地点或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拍,这时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往往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签订后,谁来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

 

甲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资不抵债。A公司和B丙公司想收购甲公司资产,然后作为投资人以所收购资产设立新的C公司。于是,A公司和B公司商议,以A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作为将要设立的C公司的发起人,代C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该协议,在C公司成立后,《资产收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C公司承继。

 

律师评析:

 

1、  如果C公司设立成功,但甲公司只请求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资产收购协议》是以A公司名义签订,签订时C公司尚未成立,A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可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A公司作为发起人是为C公司利益签订合同,A公司可与B公司约定关于资产收购费用的承担,或由设立后的C公司向A公司返还。

 

2、  如果C公司设立成功,且C公司对《资产收购协议》予以确认,或者C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请求C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种情形,《资产收购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视为转移到C公司名下。

 

3、  如果C公司因故未成功设立,甲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  如果C公司因故未成功设立,且《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收购费用待C公司成立后由C公司支付,因这是设立C公司过程中所产出的债务,甲公司还可以要求C公司全体发起人即A公司和B公司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5、  如果C公司因故未成功设立,是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例如B公司拟用作出资的土地被法院查封,那么A公司可以根据B公司的过错情况,请求B公司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债务。

 

 

还有一种情形,发起人是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例外情形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那么公司可以不承担合同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张鏸元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家“985”重点大学法学院,现系大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优秀普法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