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37、38条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由鉴定人签订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法院要求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意义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对于常见的异议内容,笔者建议如下:
对鉴定书出具的金额部分不认可的,不建议仅单纯否认,而要明确提出认可的金额,如:金额应当为0或认为某个具体金额;
对工程量不认可的,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人所出具的工程量并未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
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认可的,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鉴定意见违反了那一条工程量计算的原则和规定;
对单价不认可 ,应当向法庭提供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并说明该子项正确的价格;
对鉴定人在计量计价时未按照合同或者签证单内容计算的,承包人应尽量在鉴定初稿出具之前解决该问题或者请法官解决该问题,尽量避免鉴定意见中的数量、单价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已签认的数量、单价之间发生偏差。
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