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令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给孩子取名,你不得不知的几点法律知识

发布者:吴德令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819人看过


给孩子取名,你不得不知的几点法律知识

 

孩子的名字,既是符号代称,也是家长对孩子寄予某种美好祝愿。这不,因为给孩子取名,有些家长还与行政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杠上了,例如著名的“北雁云依”案,就因孩子的父母(其父为吕某,其母为张某)为孩子取名“北雁云依”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济南燕山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孩子的父母将派出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最终被法院驳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但是享有姓名权的同时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或者母姓,只有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才能不跟父或母姓: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4、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1、2条都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关于第3点,什么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如原姓氏容易引起众人的误解并给其生活带来极其不便的影响,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查后,可以变更姓氏。例如,河南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苟姓人因姓名和狗谐音,时常被外姓人取笑。2008年,村民决定集体改姓,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姓“敬”。村民们提出变更姓氏既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理由正当。

我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分别体现在《宪法》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有着较大差异,有些少数民族的姓氏并不是根据随父或母姓,故为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其子女可不跟随父或母姓,但必需提供证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