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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二进宫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

发布者:吴德令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人看过


郭某某二进宫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

 

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 2021年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0年就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郭某某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她们的行为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郭某某,国人都非常熟悉,2011年,郭某某因在网络平台“高调炫富”而进入公众视野。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019年7月,郭某某刑满释放,其刑满释放至今未满五年。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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