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曾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5万元,并要求曾某的配偶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我作为杨某的代理人,主张曾某与杨某已经分居5年,杨某在中山生活,且经营日用品商店,收入较高,曾某在佛山生活。曾某在向借款期间,正与原告王某处男女朋友(婚内出轨)。故曾某的借款不可能用于与杨某的共同家庭生活。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杨某的起诉,认为曾某虽与杨某为夫妻,但双方已经分居5年,且在借款期间,正与原告同居,故曾某的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
代理心得:虽然审理本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未出台,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实主要看该款项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本案而已,曾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5年,且借款期间曾某与原告正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故如果要求杨某对曾某所负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显然对杨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