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易少林、昊丙霞与被告湖北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公司)、湖北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馨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为A房地产公司馨港分公司)、吴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由于未结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案涉房屋至今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进行过户交易,现无人居住。吴某系被告A房地产公司馨港分公司的员工。2020年6月1日,宜昌贝壳交易平台发布《关于A店吴某触犯公司黑线的处罚决定》,以昊远松存在违规行为为由给予其永不录用的处罚。被告昊远松现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吴某犯罪事实不涉及本案的事实。
另查明,购房人胡玉玲、易洲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售房人易少林、吴丙霞,经纪人A房地产公司馨港分公司《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返还购房首付款和居间服务费。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易少林、吴丙霞支付退还款项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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