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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中特别的劳动法信息之二

发布者:丁亮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392人看过

  用工中特别的劳动法信息之二

  本信息衔接--用工中特别的劳动法信息之一

  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会议第七次会议纪要

  纪要第二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与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申请。这部分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分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一、这部分劳动者通俗点的讲是享受退休金了的,那么不认定工伤同时不参照工伤待遇赔偿,只能按相关人身损害来处理;

  二、这部分劳动者如果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说没有享受退休金的,那么同样不予认定工伤,但是可以直接工伤伤残鉴定,参照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赔偿即单位支付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16倍,十级为1倍,一级为16倍。死亡的,按30倍一次性支付。

  纪要第七点、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问题

  2009年7月31日起,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享受双方赔偿,不再是以前的补差。如果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流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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