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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中特别的劳动法信息之一

发布者:丁亮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366人看过

  用工中特别的劳动法信息之一

  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五点第五款规定: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和解释:1、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要求离职后,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个情况下:就是工伤职工在退休年龄到后并享受退休金了的情况下!;2、什么情况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减少呢?一种情况下:就是工伤职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再过0-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金的时候,少一年减20%。

  举例:1、现在有一个女职工50周岁了,在公司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她50周岁离职的话,企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反,如果她一直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缴纳满期即15年,那么她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也就是可以享受退休金了,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2、现在有一个女职工46周岁了,在公司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她46周岁离职的话,企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反,如果她一直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缴纳11年了,那么企业可以减少2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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