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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南京XX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旅游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南京XX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93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南京XX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 负责人:A,经理,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实习律师, 原告A诉被告南京XX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A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XX公司、太平XX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11月4日13时10分,我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严桥乡张圩队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严九路交叉口处左转弯绕行王从东驾驶停在路口东侧的苏A×××××、苏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时,与被告A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相撞,事故造成我受伤;另AG4309、苏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我医疗费6797.27元、营养费240元(8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护理费812.56元(8天×101.57元/天)、误工费532.64元(8天×66.58元/天)、交通费1000元,合计9622.47元;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南京XX公司、A按责承担, 被告南京XX公司未答辩, 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误工费认可5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44元、交通费认可50元、营养费和护理费不认可,以上合计7523.91元,我司与另一有责机动车在交强险内分别承担3761.9元, 被告A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另一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其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承担;交通费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3时10分,原告A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严九路交叉口处左转弯绕行王从东驾驶停在路口东侧的苏A×××××、苏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时,与A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与无牌摩托车损坏,A、B受伤,2014年11月11日,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受伤后,于同日入住定远县XX医院治疗,同年11月12日出院,其伤情经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及腰疼;2、多处软组织挫伤,A支付医疗费6797.27元, 另查明:AG4309、苏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南京XX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南京XX公司所有的AG4309、苏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A要求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太平XX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A追偿,A主张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据此,本院对A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6797.27元、营养费240元(8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护理费812.56元(8天×101.57元/天)、误工费532.64元(8天×66.58元/天)、交通费200元,计8822.47元,A的上述损失,由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8822.47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5 元,被告A负担10元,被告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B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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