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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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45人看过

哪此情况离婚后,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下列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2、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3、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4、就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事项反悔。

其中前两项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发现起次日后开始计算,两年期满则不再受法律保护;第四项的诉讼时效为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第三项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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