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雄|时间:2022年09月27日|15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XX,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魏XX,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史XX与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陆XX、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魏X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100元(以24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原告通过妻子支付宝转账2万元至被告妻子账户。2020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告。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5900元,剩余24100元。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魏XX辩称:借款3万元属实,但原告的借款是高利贷,借款一天利息100元,被告共支付原告利息5900元,应再归还原告3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妻子支付宝转账2万元至被告魏XX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帅帅妈咪2005”(被告“妻子”账户)。2020年10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告。
双方一致陈述,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系一天100元利息,被告后续陆续还款5900元,原告同意将5900元冲抵本金,被告坚持5900元为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引发纠纷,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利息一天100元,已经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5900元冲抵本金,属于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100元以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史XX借款本金24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由被告魏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史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原告史XX缴费账号:62×××12;被告魏XX缴费账号:62×××20)。
落款
审判员 徐广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