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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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强制执行力

发布者:陈秀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周某(男方)与杨某(女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下一子。由于夫妻双方之前均在外地工作,后来杨某因怀孕返回老家待产,孩子出生后杨某亦独自在老家抚养孩子。因夫妻长期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周某便与另一女子长期同居,后被杨某发现,欲与其离婚。但周某再三保证不会再犯,并与杨某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两年后,杨某发现周某有出轨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杨某以周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周某一次性支付杨某10万元。

   然而,对于夫妻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本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法律虽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这更多是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是隐性的、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忠诚协议”,就将隐性的道德义务显性化了,当事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就会三思而后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虽不违法,但这种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更多是情绪化的产物,如果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则可能会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单独可诉性而沦为情感游戏的裁判或“私房钱”的索取工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根据“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可能会因为要证明对方违反协议而去捉奸,甚至会有私拆对方信件、窃听对方电话、偷看对方聊天记录、跟踪对方出行等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长此以往,势必会伤害双方感情及相互信任的基础。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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