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月××日,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儿张1,现随被告张某生活。2019年8月1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一个女孩张1归男方抚养,抚养费自付,女方可以探视女儿”。现杨某起诉要求探视女儿,并对探视方式作出要求,即每月至少探视四次,探视日原告可以带走女儿;被告不同意原告探视,因其认为杨某离婚后并未抚养女儿,亦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无权探视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对原告要求探视女儿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原、被告双方应该互相商量,积极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方式,使孩子在现有条件下能够更健康和快乐的成长,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本案中张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儿张1跟随张某一起生活,但杨某作为的张1生母仍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另,由于杨某未直接抚养张1,更需要通过加强对张1的探望来履行其对张1的抚养教育义务,给予张1必要的母爱。同时,人民法院亦应本着保护儿童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探视权纠纷。本案中,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以不改变女儿随被告生活为原则,由原告每月探视女儿张1两次为宜,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周日以及第三个星期日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期间,由原告到被告处探视女儿,被告对此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得影响张1的正常学习与生活。
综上,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亦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并不因父母是否共同生活或者支付抚养费而丧失。孩子应是在父母共同呵护下成长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孩子与父母亲近的权利,父母之间的恩怨不应该由孩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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