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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用于交易文书是否侵权?

作者:栗倚龙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次举报


一、商标用于交易文书是否侵权?

不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二、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1、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2、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不属于侵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的约定存在侵权行为时的赔偿,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法。


栗倚龙律师,洛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企业顾问与公司业务部执业律师。 执业以来,主攻公司知识产权、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