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安部通报,2020年全国共破获各类跨境赌博案件3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万名,打掉赌博推广平台、非法支付平台、地下钱庄等6380余个,摧毁境外多个特大赌博集团。
境外网络博彩每年除了大量国内资金外流外,更重要的是给国内的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东南亚骗子们的猖狂、贪婪,也严重挑战中国警方的权威。
2021年开始,我国新出台了多个严打的政策。1月10日至11日,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表示,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从严从重打击跨境赌博。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正式发布。
而最严厉的莫过于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将跨境赌博首次写进刑法,这意味着今后,国家将从严从重打击跨境赌博。
一、开设赌场罪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条中增加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参与赌博的形式既包括赴国(境)外实体赌场参与赌博,也包括参与网络赌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将重点惩治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或者从赌场获利人员、赌厅、赌台的实际控制人员,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的建立者、提供者、使用者、参与利润分成的出资者、管理人、代理人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量刑标准
第303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加大处罚力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对赌博更宽范围、更为严厉的惩治。同时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等财产处置手段,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赌博网站三大套路控牢玩家,不怕你赢,就怕你不玩!】
面对虚拟网络赌博世界,这些赌博网站是如何运作的呢?又是如何引诱赌客陷入他们精心设计的骗局呢?
网络赌博团伙在一些游戏、视频网站大量投放广告,用送彩金的形式吸引赌客。同时,他们还在国内发展了多个代理,这些代理利用各种聊天、社交软件,在线上线下大肆发展新赌客。
第一个套路——“养鱼”。
赌客们刚入场时,往往能尝到一点甜头。赌博赢的钱,也能正常提现。此时赌客们就会放松警惕渐渐陷入其中。
第二个套路——“返利”。
为了进一步诱惑赌客,他们还会设计出的玩法儿,这就是赌博团伙的,用来挽留更多的老客户。返利的钱,不能直接提现,必须重新下注赢钱后,才能提现出来。赌博团伙通过多种这样的套路,挽留输钱的赌客继续赌博。很多赌客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第三个套路——“控杀”。
如果一名赌客的运气足够好,能连续赢钱的时候,赌博网站就会迅速调整,庄家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着赌局,通过大数据分析着赌徒的下注习惯、赌本、输赢上限,让所有赌徒越陷越深。
【陈律师说法】
俗话说“十赌九输”,现在的网络赌博是“逢赌必输”,和传统的赌博团伙不同,网络赌博团伙大多藏身境外,横行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他们的真实身份一时难以确定,相关证据也难以固定,抓捕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奉劝大家“不赌为赢”,节日期间,更要时刻提防我们身边的网络赌博陷阱,用健康的休闲方式,度过一个温馨的新春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