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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例介绍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086人看过



 

2020928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接到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学生家长的报警,称在孩子身上发现疑似针眼。经查,3名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已刑事拘留。

近些年来,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刑法修正案()》第19条新增了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260条之一,弥补了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下面介绍该罪。

 

一、概念和犯罪构成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其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

1)违反(不履行)监护或者看护义务。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2)必须有虐待行为。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3)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4)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家庭成员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行业、职业惯例而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二、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问题

应当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

如果双方不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有关虐待行为也不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虐待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数、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去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适用

行为人因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此时,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

 

三、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律师说法】

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案件中,案发后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极其重要,针对有伤情的儿童、老人,应当及时进行伤情鉴定、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固定证据。同时大家要增强保护意识,多留意查看监控录像,观察身体状况,增强对儿童、老人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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