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案释法】买卖玩具枪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340人看过



2013年,25岁的景安朋以290元的批发价批发一批打塑料弹的玩具枪给李秀兰,李秀兰再以每支400多元的价格售出。这种玩具枪的子弹是塑料制成的“BB弹”,根据顾客董冰冰后来在法庭上的回忆,他用来“在附近山上打瓶子、打鸟玩,玩了不到两个星期坏了”。然后,在2013年的一次执法行动中,警方查获了20支这样的玩具枪,其中15支被鉴定为枪支。20147月审理的这起涉及景安朋、李秀兰以及两名购买的顾客的案件中,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判处他们不同程度的刑罚,而景安朋和李秀兰的刑期是十年。

20209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院将再审该案。这是近年又一起获得再审机会的由玩具枪引发的枪支犯罪案件。

下面结合案例,介绍非法买卖枪支罪。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买卖枪支罪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选择罪名之一。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

如果非法制造枪支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枪支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非法买卖。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二、案件争议——“玩具枪”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属性

本案中,究竟是玩具还是枪?当事人称愿“用身体做试验”。当事人始终都认为自己所卖的枪就是普通的玩具枪,可是没有想到警方却认定这些枪是真正的枪支。

(一)《枪支管理办法》认定的枪支

枪支管理办法中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二)“枪口比动能”

按照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本案中法院裁判的关键证据是公安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其中认定15支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因此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中景安朋买卖的是枪支。

而根据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枪支鉴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按照2001年的标准,本案中景安朋买卖的仅是不能达到伤害标准的“玩具枪”。

两个标准导致了对“玩具枪”的认定结果不一,也引起了各方的争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称,按照2001年的规定,以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的标准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而在2010年枪支鉴定标准作出调整后,1.8焦耳/平方厘米动能弹丸几乎是不能够击穿人体皮肤,达不到伤害人的后果,但这种情况下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仍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称,国内外多项研究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他也提到,“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三)《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3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该批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法律规定

《刑法》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陈律师说法】

国家如此严格的实施禁枪令才有我们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提醒广大群众,制造、销售、私藏仿真枪均属违法行为,不要购买、使用仿真枪或有杀伤力的玩具枪,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持有枪支及仿真枪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